劳动案中职业病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姜某于2019年7入职武汉某公司,考虑到姜某具有丰富的井下工作经验,为了加快生产进度,武汉某公司未要求姜某做入职体检。姜某于2020年初参加职工体检,结果显示其疑似职业病尘肺。2020年3月份武汉某公司认为姜某在入职前便患有职业病的可能性,便让姜某回家休息,并按月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姜某于2020年7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随后作出工伤决定:疾病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为工伤。后姜某受工伤后多次与武汉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协商未果,后姜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姜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并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武汉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工伤赔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依法有知情权,尤其是劳动者存在潜在疾病或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应聘者入职前安排其进行入职体检,员工入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
该武汉劳动案中就反映了入职体检的重要性,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员工入职体检,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对于有些行业,尤其是化工行业、煤矿行业,建筑行业,或工作环境在气味、粉尘、噪音、高温、高压、高空、井下等方面存在较明显影响的情况下,入职体检工作就尤为重要,否则将面临着入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但因无法判断其发生的时间而直接推断为现任单位责任的法律风险。
武汉劳动案中对于入职体检,注意以下几点:体检的时间要求: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体检的项目安排:明确体检项目,且项目要合规,如查乙肝、做孕检是违法的,一旦曝光,会被认为有就业歧视之嫌;为避免出现应聘者恶意找人代检隐藏病情或躲避检查,安排熟悉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病假的医疗证明等具有可控性和可操作性),或由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进行入职体检,且体检一定选择在有职业病防治资质的医院;对于特殊岗位,或应聘者过去有在相关职业病风险岗位履职经历的,一是要求应聘者提供原企业的离职职业病体检报告;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新入职时,参照职业病的体检要求,再作一次职业病体检。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什么劳动纠纷可以和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