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仲裁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94人看过


劳动仲裁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一则武汉劳动案中原告起诉称:原告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每月1800元,8月工资调整到每月2200元,20138月起工资调整为每月2450元,工资每月10现金支付,支付后签收一个工资单,但是该单子在签名后被告便立即收回;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帮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服,所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2710日至2013123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原告支付解除其武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加班费

该武汉劳动案中被告表示:原告不是公司的一个员工,所以不同意原告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因为从原告的陈述中表示其2013底就已经离职,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仲裁的一个时效为1年,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2015818日才申请仲裁,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该被驳回。

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于2013123日离职,其于2015818日才申请仲裁,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武汉劳动存在一个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12710日至2013123日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2012710日至2013123日的加班费38471.518元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于2013123日离职,根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是从离职次日开始算起,但是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直到201581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已过仲裁时效期间,这种情况除非该案原告能举证说明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可是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该方面证据证明,被告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则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劳动纠纷可与我聊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