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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将难以维权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43人看过


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将难以维权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彭某于201410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于201543日订立了期限自201543日起至20184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彭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彭某与保险公司另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一份,约定续订合同201843日生效,202142日终止。2019522日,彭某递交辞职报告,以家庭原因为由申请辞职,并于2019528日办理工作交接。2019531日,保险公司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彭某解除武汉劳动合同。

2021423日,该武汉劳动案中彭某以保险公司欠发绩效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拖欠的2017112773.5元绩效工资、2018年绩效工资221590元、2019年绩效工资170433.2元。该武汉劳动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彭某离职时已书面确认与公司的财务、人力等事项均已结清,并确认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现彭某申请仲裁有违诚信原则,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该武汉劳动案庭审中,彭某提交邮箱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证据,欲证明保险公司欠发绩效工资。保险公司则提交辞职报告、离职交接表等证据,欲证明彭某确认财务、人力等事项已结清,不再向公司主张权利。对于仲裁委关于立案前是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过绩效工资的询问,彭某称其办理离职手续时,曾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后因疫情爆发、去外地等原因,未再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

该武汉劳动案中彭某关于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彭某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531日终止,彭某至迟应于2020531日就绩效工资申请仲裁,但彭某迟至2021423日方申请仲裁主张该项权利,已经明显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且彭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保险公司所提时效抗辩成立。故,彭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9年绩效工资共计504796.7元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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