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被转移该怎么办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01人看过


债务被转移该怎么办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2年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夏某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项实际从徐某处取得。此后,夏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徐某,并通知汪某,徐某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徐某多次向汪某索要借款,但汪某未予偿还。201319日,汪某与向某及徐某同时在场并由向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归还日期201323号,如到期未归还,向某任何房作抵押,借款人向某,2013年元月9。汪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遂后,徐某多次向向某催讨债务,未果。201515日徐某将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证据为《借条》一份。

    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债务应当是要清偿的。汪某将涉案债务转移给向某,向某未按约清偿债务,现徐某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因向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理应承担徐某的利息损失,故此,一审法院判决向某应偿还徐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

    该武汉债务案例中,徐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向某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其仅提供了一张向某出具的借条,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徐某未实际出借涉案借款14万元给向某,故徐某与向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武汉债务案例中第一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第二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了款项,缺一不可。本案中,徐某仅提供了一张向某出具的借条,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借款款项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徐某未实际出借涉案款项14万元给向某,故徐某与向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该武汉债务案例中徐某主张,因案外人汪某向徐某借款14万元,汪某又将该借款债务转移给向某,徐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向某应向徐某偿还借款14万元。实践中,债权人、原债务人以及新债务人就债务转移往往会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徐某仅提供了向某出具的一张借条,汪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仅凭借条内容不能表明在汪某、徐某和向某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合意。债权人要求新债务人履行义务应以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无抗辩事由为前提。本案中,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夏某与汪某、徐某与汪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原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无法证明真实合法,而向某与徐某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故本案借款在向某、徐某与案外人汪某之间不发生债务转移。综上,仅有借条没有真实的借款行为的,不构成借贷关系。

    我是武汉律师——律师,有什么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