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则武汉债务转移案例,2015年4月26日,张某伟因经营需要向谌某借款10万元,谌某通过转账方式分两笔给付张某伟账户内。张某伟当日向谌某出具了借条。不久,张某伟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2015年6月,该武汉债务转移案中谌某找到张某伟弟弟张某辉协商张某伟借款事宜。张某辉表示愿意代哥哥张某伟归还借款,并向谌某出具了一张借到谌某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并写明6月份过后每月月底定期还壹万元。
之后,该武汉债务转移案中张某辉未按借条承诺还款,谌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辉辩称其未向谌某借款,也未实际收到谌某款项,他们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武汉债务转移案中被告张某辉虽未实际向原告谌某借款,但其自愿承受其哥哥所欠债务,因此同样应承担还款义务,遂判决其还款。
该武汉债务转移案中张某伟与谌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张某辉自愿为哥哥张某伟承担还款责任,向谌某出具借条,这一行为表明,张某伟向谌某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已经转移到被告张某辉名下,法律上叫债务转移,经原债权人谌某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武汉债务转移案中谌某与张某辉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即哥哥张某伟及其财产继承人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故还款责任由新的债务人即弟弟张某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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