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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存在债务而转移财产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94人看过


明知存在债务而转移财产

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李某到期未偿还,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李某房屋。李某前妻曹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复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间借贷案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该房产系曹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涉案房产应属曹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民间借贷案中,曹某与李某虽于2018426日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房产归曹某所有,但该约定系李某对自己在该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一个法律方面的后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涉案房产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李某仍为涉案房产的登记产权人,其在涉案房产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曹某名下,故在李某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作为其债权人要求对李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庭审中,张某与李某均认可涉案债务形成于20131112日,曹某亦认可张某曾于20183月份到其家中要债。曹某与李某的离婚时间为2018426日,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对债务约定:“债务,离婚后归李某偿还”。综上,可以认定本民间借贷李某明知其对张某负有30万元未履行的债务,其为规避债务而与曹某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债务由李某偿还,而涉案房产却约定归曹某所有,且曹某对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涉案债务也是明知的,该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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