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拒不还本付息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朱某于2013年6月在武汉学习时认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14年1月期间,朱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汇款。朱某称其与李某经过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2月18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未还。2015年11月5日,该武汉债务案朱某以李某拒不还本付息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该武汉债务案庭审中,朱某出示了其与李某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该证据清楚显示李某还欠朱某本金未还;该武汉债务案朱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些录音资料,显示朱某多次向李某催收借款。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朱某借款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该武汉债务案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但是该案开庭的时候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予以反驳,法院采信朱某的陈述,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判令李某向朱某清偿借款本金以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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