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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合同不续签,用人单位需举证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758人看过


武汉劳动合同不续签,用人单位需举证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冯某于2016316日入职某建筑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3年后截止。公司向冯某出具了一份《离职证明》,该证明中载明“冯某系公司员工,2016316日入职,并于2019520日离职,该员工的离职原是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表示不再续签”。该武汉劳动案中某在离职之后申请,向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提成款120000元。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是冯某自行提出来第二份续签2个月短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冯某提出来的,在《离职证明》中明确载明系不再续签。因此,公司无需向冯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武汉劳动案中冯某主张的提成款部分,公司对其金额表示予以确认,不过认为冯某不符合领取提成款的条件。根据公司《销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离职员工的提成规定,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收完客户全部应收款可享受全部提成,离职后1年以上没有收完全部应收款,离职的时候当事人不再享有相应提成,离职人员提成结算必须待全部回款后才可结算发放。该武汉劳动案中因冯某项目回款率未达要求所以公司没必要向冯某支付该提成款。冯某则称,系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表示不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己并没有收到过所说的考核规定所以对该内容不予认可。

    本武汉劳动案主要涉及劳动者合同期满不续签,由用人单位举证的问题,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经法定程序且公示告知的问题。本武汉劳动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判决公司需向冯某支付补偿金及相应的提成款。本武汉劳动案中所说的“离职是由于合同期满,不再与公司续签”,并未表明是哪一方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武汉劳动案中,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示或告知冯某,冯某也可以对该规定表示不认可。在公司确认了其提成基础上,单方面规定的条件对冯某不具有约束力,应当向冯某支付相应的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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