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合同不续签,用人单位需举证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冯某于2016年3月16日入职某建筑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3年后截止。公司向冯某出具了一份《离职证明》,该证明中载明“冯某系公司员工,2016年3月16日入职,并于2019年5月20日离职,该员工的离职原是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表示不再续签”。该武汉劳动案中冯某在离职之后申请,向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提成款120000元。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称是冯某自行提出来第二份续签2个月短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冯某提出来的,在《离职证明》中明确载明系不再续签。因此,公司无需向冯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武汉劳动案中冯某主张的提成款部分,公司对其金额表示予以确认,不过认为冯某不符合领取提成款的条件。根据公司《销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离职员工的提成规定,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收完客户全部应收款可享受全部提成,离职后1年以上没有收完全部的应收款,离职的时候当事人将不再享有相应提成,离职人员提成结算必须待全部回款后才可结算发放。”该武汉劳动案中因冯某项目回款率未达要求,所以公司没必要向冯某支付该提成款。冯某则称,系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表示不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己并没有收到过所说的考核规定,所以对该内容不予认可。
本武汉劳动案主要涉及劳动者合同期满不续签,由用人单位举证的问题,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经法定程序且公示告知的问题。本武汉劳动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判决公司需向冯某支付补偿金及相应的提成款。本武汉劳动案中所说的“离职是由于合同期满,不再与公司续签”,并未表明是哪一方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武汉劳动案中,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示过或告知过冯某,冯某也可以对该规定表示不认可。在公司确认了其提成基础上,单方面规定的条件对冯某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应当向冯某支付相应的提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