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武汉债务《借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武汉债务合同提供连带的责任保证。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为上述保证提供了反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与某盈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某盈公司对丁公司向丙公司提供责任保证。该武汉债务案中乙银行依约对其发放了贷款,但是甲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进行还款。丙公司代甲公司偿还300万元。后案外人向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代偿本金300万元、利息损失及违约金,丁公司、某盈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武汉债务案证据,可以认定案外人已代甲公司向丙公司偿还了300万元,但存在迟延履行,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15万元。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丁公司、某盈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代偿之日起两年,丙公司之主张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丁公司、某盈公司对上述款项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某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某盈公司与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某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因丙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起持续向某盈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至今,故丙公司保证债权未过保证期间。故该武汉债务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