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
1、本武汉债务案所涉两个武汉债务借贷关系,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李某之间是350万元的借贷关系,其中借期内年利率为20%,担保人为某丙公司;债务人李某与次债务人石某之间是320万元的借贷关系,其中借期内年利率为24%,担保人为某丁公司。两者逾期利率均超过年利率24%。
2、2012年6月18日,张某(作为甲方)与李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因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按约定偿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欠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享有对石某、某丁公司债权本金320万元及相应利息,乙方自愿将债权转让给甲方行使,甲方可按本协议直接向石某及某丁公司主张债权;(二)乙方对转让债权部分即石某、某丁公司对甲方的还款义务,承担永久的连带责任保证;……(四)对石某及某丁公司还款部分,将从李某欠张某借款本息总额中减去。对石某及某丁公司未履行的武汉债务,李某应按甲、乙双方原借款协议约定继续还本付息的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了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债务人。
该武汉债务的一个分析:
《债权转让协议书》包含了三种意思表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武汉债务债权转让,即将后债转让给前债的债权人,按此理解,应当认为前债的350万元及利息与后债的320万元及利息进行抵销,由次债务人归还320万元及利息,由债务人归还抵销后的差额部分。如此,债权人张某的诉请应是:(1)石某归还320万元及利息、某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350万元及利息、320万元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由李某归还,某丙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武汉债务担保,即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张某的诉请增加一项:(3)李某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并存的武汉债务承担,仅从《债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分析,在债权转让后,如果石某、某丁公司没有还款的部分,李某继续承担原还款义务。这里的后果是李某不承担前面第(3)项即担保的诉请,而是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对于李某的共同还款责任,某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35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