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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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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债务——合同债务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306人看过


武汉债务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公司按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配电箱等。此后,公司依约向公司供货。双方结算价为人民币180万元。此后公司支付了131万元。被告公司经办人应某代表公司向公司出具欠条,承诺欠公司49万元,于2009年一次付清。2013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支票给公司,但因资金不足被银行退票。该武汉债务案公司始终没有支付上述欠款,公司遂于2013年起诉至法院。公司自认公司在2011年曾向其支付2万元欠款,对剩余的款项47万元未再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剩余的加工款4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09111日计算至实际清算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该武汉债务案中乙公司和应某共同辩称:(1)应某出具欠条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29万元,故乙公司所欠的加工款为20万元。(2)根据欠条,乙公司应当在200910月底前支付,则诉讼时效至201110月届满。但此期间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催讨过。(320119月其并未向甲公司支付过2万元款项,甲公司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34月乙公司出具20万元支票,愿意承担20万元,并非构成时效的中断,在时效届满后不存在中断情形。(4)应某系代乙公司出具欠条,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该武汉债务案中乙公司支付甲公司47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驳回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武汉债务人进行否认的情形下,该武汉债务案的债权人陈述的债务事实不构成自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履行属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重新确认,武汉债务人对部分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应不及于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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