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
一则武汉债务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他曾向银行贷款,然后转借给他人,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表示借款合同无效,要驳回起诉。对于这个武汉债务案情,武汉债务律师也比较疑惑,感觉当事人也隐瞒了很多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武汉债务中民间借贷的合同属于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九民纪要中也对高利转贷的具体适用作了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信贷资金之后又通过高利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该武汉债务民间借贷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实践中,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在该武汉债务民间借贷案中如果借款人能够有证据证明出借人目前是欠了银行贷款而没有进行还款的,一般认定出借人的行为为套取信贷资金,除非出借人有相关证据推翻;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便可认定;三是不宜过于苛刻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是如果原告借款的资金来源虽然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但并没有存在高利转贷行为的话,那一般双方借款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