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立法史的变迁

2021-01-22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28人看过举报


关于债权保全的必要性要件,在中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表达。1.学者“建议草案”第72条第1款主文:“在债务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完全没有体现出“保全必要性”要件。2.“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1款第1句主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严重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对于“保全必要性”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要求“严重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3.“合同法(草案)”第74条第1款主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自此关于保全的必要性要件确立了“造成损害”标准,最终为《合同法》第73条所采纳。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放弃上述“造成损害”标准,改采“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第536条于保存行为场合,除了少了“到期”二字,亦有类似的表达句式。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8067

  • 昨日访问量

    15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