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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董事、监事身份重合时董事或监事的知情权

2021-01-21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115人看过举报


我国《公司法》没有提到董事知情权,但是董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执行机关,董事因其地位和职权,应当享有获得公司一切文件或材料的权利。如果股东和董事的身份相重合,股东可以以董事身份要求公司向其提供相关的文件或材料。但是两者的目标有所不同,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董事要求提供文件或材料是出于其履行义务的需要,因为只有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董事才能作出最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反之如果信息不充分,董事无法尽其最大所能履行职责。进一步而言,董事获得这些文件或材料之后,不得违反义务,不得利用这些文件或材料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义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其内容非常丰富,董事必须以其最大的善意为了公司利益而行事。


董事知情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来源于董事对股东和公司所负的义务。该权利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一个案例中,法官认为,公司的离任董事要求对现在的公司行使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而其要求对在任期间的公司行使知情权也已丧失实质意义,因为董事享有知情权是为方便其履行职责,而一旦离任,其作为董事的职务即告终止。此外,有义务为董事披露公司情况的是公司本身而非其他董事个人。


我国《公司法》亦没有监事知情权这个概念,反而规定了监事的财务检查权。监事或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董事和高管的职务行为,如有异常,及时提出且予以纠正。故此,监事不享有类似于股东的知情权,不能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文件或材料,除非监事发现公司的经营存在异常,且要求公司提供文件或材料,对于进一步开展调查、履行监事职责是合理必要的。鉴于监事享有的是财务检查权,因此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的也应当是与财务有关的文件或材料,相较于股东可查阅和复制的对象,其范围较为狭窄。


实务界认为,监事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理由包括: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可以提起该诉讼、监事的身份不允许其提起该诉讼、从公司经营管理角度考虑监事不宜提起该诉讼、监事知情权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要件。


在一个案例中,监事根据公司提供给工商部门的经营情况,发现公司在销售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出现亏损,有理由认为公司出现经营情况异常,其依法要求进行调查以落实其监事检查权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该监事与该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该监事已经在法院主持下并聘请专业会计师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该公司会计账册、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查阅,并同意作执结处理,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已经达到。该监事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后,短时间内要求行使监事检查权,虽在法律上可予保障,但是,基于平衡保护公司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考虑,为减少公司不必要的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对该监事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已查阅的会计账册、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该公司无需再次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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