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形态的选择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纠纷为例,笔者在无讼案例网上,以“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民事判决书”为并行关键字,检索出2015-2019年第三人介入型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供抽样样本总数3737件。用抽样软件“易抽”随机选择700个数字,并对所应标注的案件序号择取这700件案件,得到有效样本525件。其中,315件原告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198件原告仅起诉补充责任人;5件原告仅起诉直接责任人而将补充责任人列为第三人;7件原告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而将直接责任人列为第三人。(二)判决书主文的内容表述在525件案件中,有403件补充责任人担责,122件不担责。在担责的403件中,240件适用了“典型补充责任”;163件适用了“伪补充责任”,其中156件将按份责任作为补充责任适用,7件将连带责任作为补充责任适用。在240件适用“典型补充责任”的案件中,57件承担概括补充责任,183件承担比例补充责任。在适用“典型补充责任”的240件案件中,187件未提及追偿权;53件涉及到追偿权,其中42件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提到了追偿权,2件在判决书主文部分提到了追偿权,9件在判决书说理和主文部分均提到了追偿权。(三)执行阶段补充责任承担的实践表现法院对涉补充责任案件的执行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遵循执行方便原则,不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先后顺序,谁有财产便执行谁的财产。二是先执行直接责任人的财产,但未达致执行穷尽的要求。三是补充责任执行的按份化现象非常突出。补充责任人在被执行过程中发现直接责任人仍有财产,有的法院会暂停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恢复执行直接责任人;有的法院则会继续对补充责任人进行执行,然后由补充责任人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对于补充责任人担责后如何行使追偿权,一些法院的做法是经补充责任人申请直接执行直接责任人财产,但更多法院认为补充责任人应提起追偿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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