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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六

2020-12-22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11人看过举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消防验收纳入竣工验收范围,集中统一办理。

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高层建筑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设置临时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工程和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五)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厨房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六)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杜绝火灾隐患。

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在其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更换经营者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对接,及时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公众聚集场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按照相应的服务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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