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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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相关认定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离婚 |408人看过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社会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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