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社会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