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结婚的禁止要件。
(1)结婚的必备要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在我国,结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③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结婚的禁止要件,又称消极要件,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就是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根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一般观点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宣告无效制,且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采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的途径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2)对受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上的后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均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等等。
(4)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 是指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撤销权人可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1)受胁迫。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同意结婚的情况。
(2)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的程序
(1)撤销婚姻只有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