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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502人看过

集资诈骗罪相关问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用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比较如下:

(1)侵犯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①程序启动的非法性;

②宣传活动的公开性;

③手段的有偿性;

④对象的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不要求具有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但必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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