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违法的诊疗行为。如误诊、贻误治疗、不当手术、使用不合格医疗材料等。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一般情况下的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但这种侵袭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正常损害。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就会导致非正常损害的发生。
(3)违法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如违反告知同意义务、违反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此外,《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