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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2020-10-15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646人看过举报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 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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