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确定赔偿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9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355人看过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确定赔偿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原告王某诉被告甲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之后,对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于2018417日、611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该案两次庭审之中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工厂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17327日入职被告处,没签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每月3000元,201712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曾经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向原告支付6889元工资。2017127日早晨8点许,原告受被告指派在厂区抬铁架子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脚,后到金坛人民医院治疗。现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该武汉劳动案中被告甲工厂书面辩称,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周某某,史某某在录音中的言行不能代表被告,被告未聘用原告,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327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127日原告扭伤脚部,次日入金坛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外踝骨折。20171214日,史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889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住院期间史某某儿子给付1000元,工作期间其向甲工厂借支2000元。随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工厂存在劳动关系,201826日,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该武汉劳动案裁决: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武汉劳动案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无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被告单位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仅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史某某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诉请成立。被告两次庭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抗辩权利的放弃。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遇到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