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连带债权的共同借款人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3年酒店公司、酒店集团与实业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前者共同受让后者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提供财务资助。2017年,酒店公司在提供4000万余元财务资助后,向实业公司追索。该武汉债务案中实业公司抗辩称酒店公司和酒店集团按比例向目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酒店公司无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①该武汉债务案中增资扩股协议未约定酒店集团和酒店公司债权份额,实业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即便按实业公司主张,酒店公司和酒店集团约定了双方向目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比例,该约定亦仅为双方内部约定,并不具备对外效力。对实业公司而言,酒店公司和酒店集团债权仍属连带债权。
②根据相关的规定,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其中一方的人数达到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该武汉债务案中酒店公司有权单独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
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实务要点:享有连带债权的共同借款人即便关于债权比例存在内部约定,亦不影响各债权人对外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了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