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借款债权人应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3年酒店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前者受让后者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向目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17年,该武汉债务案中酒店公司以目标公司名义提供4000万余元财务资助用于偿还实业公司对外债务后,向实业公司追索。该武汉债务案中实业公司以财务资助协议上载明出借人为目标公司、酒店公司非借款人为由抗辩。
①一般情况下,武汉债务案中确认借款债权人应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为准,即便借款款项来源并非合同所载债权人,而是借款合同之外第三人,即借款为合同之外第三人支付,亦只构成该第三人与合同所载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据此直接认定该第三人为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实际债权人。
②该武汉债务案中,财务资助协议上载明出借人为目标公司,财务资助款项来源虽为酒店公司支付,但此仅构成酒店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据此直接认定酒店公司为实业公司财务资助款实际债权人,故该武汉债务案中酒店公司关于实业公司偿还案涉财务资助款4000万余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实务要点:确认借款债权人应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即便借款来源于第三人,亦不能据此直接认定该第三人为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实际债权人。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了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