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中的抵押担保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2014年某银行与某酒店签订1.9亿元的贷款合同,银行据此与酒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与管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最高限额约定及所办登记限额均为1.9亿元。所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016年,该武汉债务合同中银行以酒店逾期未偿贷款本息为由,诉请支付1.96亿余元本息,并主张在该限额内就抵押、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武汉债务合同中,从银行在国土资源局办理的最高额抵押登记及银行的质押登记来看,有1.9亿的最高债权限额。合同虽约定了抵押的担保范围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但该担保范围内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已超过了登记的最高限额1.9亿元。该武汉债务合同中此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预期不符,亦与《物权法》《担保法》立法本意相悖。同理,银行所享有的最高额质权亦不应超过最高债权额1.9亿元。故判令银行只在1.9亿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武汉债务合同中的实务要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但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预定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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