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后怎么办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法院判决宋某偿还张某100万元借款本息生效后,宋某去世。张某以宋某配偶及子女马某、宋某某为被告,诉请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对该武汉债务案的会议意见:①“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一个防止重复诉讼、来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故“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当事人也是包括形式当事人的。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身亦系既判力消极效力体现,在当事人范围上应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保持一致。而既判力主观范围来看这不仅包括这个形式当事人,亦包括例外情形下,既判力所及的诉讼担当人、继受人等。
②该武汉债务案中,虽然形式上后诉被告与前诉被告不同,但后诉被告宋某某、马某系前诉被告宋某继承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存在承继关系,宋某某、马某系宋某一般继受人,应认定与宋某属相同当事人,故本案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③该武汉债务案中前诉原告张某在前诉被告宋某死亡后,可在前诉判决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宋某继承人宋某某、马某,无须再次起诉。
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实务要点: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存在承继关系,应认定属于相同的当事人,这是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条件,应驳回起诉。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了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