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后仍继续上班,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原告小孟和某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协议书,原告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该约定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申请,即视为其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因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原告仍继续上班,但原告随后在试用期内通过发律师函、提起人事仲裁等行为表示自己解除聘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成立且有效。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在聘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原告继续留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予以接受并且支付正常工资待遇,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可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
因此,上述武汉劳动案中被告辩称的原告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已超过试用期的意见应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聘用关系于2020年7月9日解除的诉求,因原告目前仍在原岗位工作,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聘用合同。
关于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不准予辞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求,上述武汉劳动案中因原告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需要被告批准,而原告并未离开被告单位,仍在履行原聘用合同,被告也继续发放工资及福利,原告并不存在经济损失;其主张的与其他单位的工资差额,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且系原告自己的原因未离开被告单位,原告该诉求应不予支持。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