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后仍继续上班,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原告小孟报名参加某医院诊断医师的招聘考试,通过考试后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上述协议中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从事影像医师工作,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其中试用期12个月。该武汉劳动案中《聘用合同书》里规定,在试用期这一段时间之内原告可以随时的单方面的解除合同。2020年7月23日,在试用期内,原告小孟应聘甲医院并收到录取通知书,遂向被告某医院提出辞职申请,被告未予回复,小孟继续在该医院工作,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2020年7月29日,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找到武汉劳动律师向该医院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办理转移手续,对上述主张被告皆没有进行回应。随后原告提出了仲裁申请,该委通知小孟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武汉劳动案中被告某医院辩称本案的《聘用合同》目前仍在继续履行,原告现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已经超过试用期,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依照规定,法院判决解除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小孟与被告某医院的聘用关系,被告某医院于双方聘用关系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原告小孟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开庭审理后撤回上诉,现该武汉劳动案已生效。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