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小张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小张真高兴。但此时,公司以小张在试用期表现不理想为由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在这个武汉劳动案例中,公司的处理是否合法得当呢?
武汉劳动中用人单位误认为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理由。员工在试用期这段时间内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提前三日提出是不需要理由的,不过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占据优势地位,所以这两个条的不同是为了表明其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承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倘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录时明确的职位描述,那么用人单位将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武汉劳动律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时,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工作:
(1) 招聘工作。招聘时要根据所招聘的岗位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可量化考核的录用条件。
(2) 考核工作。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要以录用条件为标准进行可以量化的考核。
(3) 时间问题。在充分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认为需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待试用期过后就无法依据试用期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