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赔偿吗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2018年7月1日,李小姐到公司报到,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为试用期。新员工入职后,公司组织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全面培训。该培训李小姐有参与并且有签到,最后也签收了《员工手册》。2018年8月17日,公司对新员工进行书面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李小姐的考试成绩没过合格分数线。公司的《员工手册》经工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在其试用期章节中明确载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4.在试用期内,经公司培训后,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2018年8月25日,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李小姐劳动合同;李小姐提出再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请求公司不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同意。2018年10月18日,该武汉劳动案中李小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该武汉劳动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试用期内,该公司解除李小姐的理由是否成立?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已对员工进行培训,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小姐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武汉劳动案实践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及如何证明,一直是困扰争议当事人的一个难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可以包括对工作能力的一个要求,员工的一个团队协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也可以是劳动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武汉劳动案中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在试用期满前作出结论,否则试用期一旦届满,就难以依据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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