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后辞退员工,怎么维权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2018年11月26日于某进入某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2019年2月23日,在未与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向于某发出通知,表示通过于某在试用期这段时间内的一个业绩达成的情况来看,公司经过讨论觉得能力还没有达到公司的转正要求,经决定将试用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3日,公司通知于某,称因于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日起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该武汉劳动案中于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及做法是不合理的,所以于某提起了仲裁申请,主张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于某工资差额和赔偿金。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与于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当试用期马上就要期满的时候,公司在没有与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面的提出了于某的试用期要延长,这种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这期间相应的工资差额。而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在延长试用期这这段时间内,又以于某不符合录用的条件为理由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金。
由此可见,武汉劳动案中试用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条款,既不能违法约定,也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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