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能用于还款吗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王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甲。王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另查明,案涉借款发生前,姚某作为王甲代理人就案涉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了价款,将案涉的房产登记在了王甲的名下。该武汉债务案中贺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确认登记的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夫妻两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行拍卖偿还该武汉债务。
该武汉债务案中法院判决以上诉讼请求通过,并对登记在王甲名下房产采取了强制执行。随后王甲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出异议,法院驳回。王甲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王甲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亦裁定驳回王甲再审申请。
该武汉债务案中王某、姚某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甲名下时,王某、姚某尚未归还贺某借款,因此王甲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姚某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甲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经过一个综合的分析法院判决,认定该武汉债务案中上述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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