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否有权起诉主张债务合同无效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冯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2014年2月28日,出借人贾某(甲方)与借款人马某、李某(乙方)及保证人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贾某同意借给马某、李某1000万元,其中对保证责任约定,保证人以保证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相应的连带的一个保证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贾某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字,李某在乙方处签字,马某未签字,赵某在保证人一栏签字,该借款合同上保证人财产共有人那一处空白没有签字。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该武汉债务案中出借人贾某提起仲裁,裁决结果确认保证人赵某对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赵某妻子冯某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冯某事实上既不知情亦未签字,马某并没有在该武汉债务合同上进行签字,也没有在事后对该武汉债务合同进行追认,故该合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签署,合同整个保证条款均应无效。贾某则辩称在仲裁裁决生效的情形下,案外人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冯某作为案外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案涉保证条款的效力已确认。该保证债务认定无偿保证,其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应认定为赵某个人债务。冯某不是该武汉债务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并不具备诉讼利益。
我是武汉律师——有债务纠纷问题可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