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还款责任
赵女士和郭先生登记结婚了,郭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二人的婚房,婚后随着生活的富裕夫妻两人都分别买了一辆车用于工作和生活。2013年,郭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先生借款2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 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2015年10月,郭先生与赵女士分别将其名下的车辆进行了出售,后二人协议登记离婚。该武汉债务案中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收到郭先生的还款,故对郭先生和赵女士提起诉讼,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赵女士应该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收到被诉通知后,赵女士表示对借款根本不知情,慌乱中找到了武汉债务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后,武汉债务律师迅速对该武汉债务案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并第一时间到主审法官处查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武汉债务律师决定从债务来源及用途、是否知情、借款的合理性几方面来说服主审法官。为此,在庭审之中指出了,该案中赵女士对男方的这笔债务表示并不知情,郭先生也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和生活,赵女士有固定工作,其收入来源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所需。虽然借款时间发生在赵女士和郭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郭先生的个人借款,赵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官采纳了武汉债务律师的代理意见,这笔债务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最终经审判结案。一审法院判决赵女士不承担还款义务。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先生对二审判决仍旧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再审申请。该武汉债务案中,赵女士对郭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债务并不知情,更未作出任何认可或追认该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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