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当事人以甲、乙、丙、丁、戊代称)
甲(死者曹某)× 乙(驾驶员王某)× 丙(乘客张某,未成年)× 丁(车主李某)× 戊(紫金财险)
事故定格
2023-11-16 乙驾驶丁名下新能源车顺风接单,临停非机动车道;丙突然开左后车门,将同向骑电动车的甲撞倒,甲次日死亡。交警终责:乙、丙同等责任,甲无责。律师第一击:把“乘客开门”拉进商业三者险
戊拒赔理由:商业险只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乘客开门属个人行为。
律师策略:整体解释“使用机动车”——停车、上下车是车辆功能的自然延续;
引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3、77条,证明乙对开门负法定提醒、观察义务,与丙构成“共同使用”;
提交同地区类案判决,强化“车门事故=车辆使用”共识。
法院采纳:乙、丙行为不可分割,属于“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商业险必须赔。律师第二击:顺风车≠营运,击破“改变性质”免责
戊再抗辩:乙收车费即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免责。
律师策略:调取乙平台接单记录:仅上下班途中偶发顺路单,收取费用低于成本,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私人小客车合乘”定义;
出具交通运输部政策解读,明确顺风车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营运;
对比保费定价模型,证明平台顺风车数据已在承保风险预期内,不构成《保险法》第52条“危险显著增加”。
法院采纳:车辆仍属“家庭自用”,免责条款不触发。结果
戊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含精神抚慰金),剩余部分由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全额承担,共计57.6万元一次性到位;乙、丙仅分担诉讼费。律师用“功能性解释+政策定性”双锁,打破保险公司惯用双免责套路,为共享出行致死案树立“顺风车不免责”标杆。
缪江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