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767107368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融资担保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偿还本息600余万元

发布者:张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约定第三人向XX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融资,原告为其融资债务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若原告因担保合同而承担担保、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向融资机构承担、赔偿等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原告行使追索权所支付的全部款项;以上述两项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为原告支付相应金额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告陈某1、陈某2于同日与原告分别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陈某1、陈某2为《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委托合同》项下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支付的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履行保证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被告陈某2又于同日与原告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某2以其名下位于杭州市××单元××室房产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担保范围同前。双方为此于2019年9月16日在房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XX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对其向第三人提供的融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第三人在保理协议项下归还的全部债务,包括保理回购款和相应的融资费、保理管理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后第三人未约向XX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还款。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代偿600余万元(其中回购款6000000元,保理融资费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第三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融资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代偿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仅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是原告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陈佳佳、陈婷婷偿还代偿款600余万元元,并要求对案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第三人对案涉债务无异议,因原告并未向第三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故本院对第三人诉称意见不予审查。被告陈佳佳、陈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1、陈某2向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偿还代偿款600余万元;

二、被告陈某1、陈某2向原告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600余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陈某1、陈某2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某2名下的浙江省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张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7671073689
  • 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5.5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772分 (优于98.3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伟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117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