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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揽纠纷,原告广告公司承揽发布微信公众号宣传后被告未支付广告费,起诉被告支付本息

发布者:张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B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媒体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微信公众号合作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乙方在微信公众号上头条发布用于甲方推广传播。出刊日期2018年11月12日,刊发规格头条,刊发内容原创稿件。该合作协议的合同金额为8万元,整体折扣70%,合同最终成交金额共计59360元,推广合作内容见刊,经甲方于7日内确认无误,同时乙方提供正规等额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90天内将费用一次性汇至乙方账户。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样刊(如有)进行审核校对,有权要求进行修改;有义务对合作内容刊出后在约定期限内审核,确认有无错刊、漏刊等情况。乙方在合同期内刊发甲方广告的当期报纸/杂志/音频/视频,并将样刊寄送给甲方。甲方未按期支付合作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合作款项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称,其于2018年11月12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头条发布文章《向轿跑XX领域进军?这部“XX”将是广州车展最大看点》。被告B公司称原告A公司在发布广告前并未与B公司确认文章内容,发布后也未告知B公司,A公司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另,诉讼中A公司提交的文章截屏时间显示是2021年,无法确认内容是否经过存在篡改。A公司称,当时其公司工作人员和B公司工作人员是沟通确认过文章内容才发布的,发布后也告知B公司工作人员了,但是因为时间久远,相关人员已经离职,相关证据未能留存。另,文章发布时间显示是2018年11月12日,如果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进行过更改,日期也会相应变更,所以A公司的广告文章内容并未进行过改动。

2019年3月13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发票。

A公司还提交律师函及邮寄记录,证明曾多次向B公司进行过催款,但对方未签收。B公司表示公司没有收到前述邮件。

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媒体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争议,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涉案合同的相关义务,B公司抗辩A公司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发布内容未经过确认、发布后未告知等,一方面,A公司对于与B公司沟通、告知过程进行了合理说明;另一方面,B公司对于诉讼中A公司提交的显示发布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的《向轿跑和XX进军?这部“XX”将是广州车展最大看点》文章内容未有异议;至于B公司抗辩文章内容可能经过篡改一节,其也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B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本案中,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告知B公司履行发布广告等合同义务的时间,故本院以起诉状送达B公司之次日作为违约金起算日期,经核算,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符合合同约定。综上,本院对其主张B公司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B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费59360元;

二、被告B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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