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构成标准为如下:
1.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
3.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医疗事故对医生的处罚方式是涉及医疗事故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刑事处罚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纪律处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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