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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致患者严重药物性皮疹后死亡纠纷一例

发布者:张志强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8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患者李某某因“夜尿增多1年余,发热1天”于2014年7月7日到某人民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高血压;2、发热查因:尿路感染?败血症?3、胆囊息肉样病变并胆囊炎。入院后予哌拉西林舒巴坦抗感染、改善循环、护肾排毒、控制血压及对症治疗,当天下午体温达到39.1摄氏度,继而出现寒颤、感恶心,医嘱给予乙酰氨基酚、氯丙嗪、安乃近等药物对症治疗,2014年7月8日下午躯干及四肢可见红色皮疹突出皮面,无水泡,2014年7月9日皮疹逐渐增多,为斑疹、红斑,无其他症状,皮肤科多次会诊意见:药疹?建议:1、停用一切可疑致敏药物,酌情多饮水,加速药物排泄;2、予甲强龙60mg/d,静滴4-6小时;3、炉甘石洗剂外用;4、继续服西替利嗪片。2014年7月16日患者皮疹较前消退,躯干处仍皮疹明显,双足底麻木,行走困难,无水泡及破溃,停用哌拉新林钠抗感染,继续予护肝、抗过敏、护胃及营养支持,因皮疹控制欠佳转到上级医院治疗,7月17日上级医院诊断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2、药疹。2014年7月18日,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头面、躯干、四肢见对称性绿豆至黄豆大小斑,大血泡,四肢无力等。2014年7月19日,患者出现黑便,血压下降,当日15时30分,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发现并考虑为药物性皮炎时,未及时停用一切引起药物性皮炎的药物,特别是帕拉西林舒巴坦粉针剂)存在医疗不足行为,药物性皮炎一般不至于患者死亡,因无患者死亡“尸解报告”,不能明确死因,因此本医疗事件无法定性。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难以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医院作为占有社会医疗资源的一方,应当遵守医疗职业伦理,结合患者的病情作出全面细致的检查,综合判断患者病情并以此确定完整的治疗方案,如果医院尽到上述义务,就有可能避免或减轻患者药疹的发生及发展,且本次医疗事故争议虽无法定性,但仍不能排除被告的过失可能导致或者加速了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损害性、高风险性,加之患者一方在患者死亡后未要求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亦未申请尸体解剖,导致患者李某某死亡源性不能确定,故本案事实认定亦存在患者一方举证不能之因素,综上,酌情确定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某医院赔偿患者方总计63567.14元。

【律师点评】:

对于类似湖南等地的医学会所谓鉴定,个人认为实际上只是医方为了解脱责任的一个筹码,对于患者死亡、医方必须承担责任的案件,医学会鉴定最常用的一招就是本案例的未经尸体解剖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因此案件无法定性。笔者亲自代理的某些案例,就经历过类似卑鄙的阴招,医患双方对死因均无争议,结果医学会组织的某些专家认定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来一个无法定性的结论,以达到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目的。

对于死因的分析,临床分析死亡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更胜于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的前提在死因无法查清、医患双方对死因争议较大而临床分析死亡原因又必须依赖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尸体解剖才是必须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欠缺临床分析的能力下,很多时候均以未经尸体解剖拒绝鉴定或者受理后作出无法定性的结论,个人十分推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方式,对没有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对争议较大情况下,做多种分析,最大程度确保法院在采纳鉴定意见时没有困难。

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无疑是正确的,但更多的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况下,经验不足,简单的以举证规则驳回患者方的起诉请求,是不能达到实质公正的处理结果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在判断和处理上,个人认为未来要加大介入的力度,不能出现医疗纠纷案件由法医审判的可笑后果,法院根据情况吸纳部分具备临床医学、法律双重背景的仁慈啊或者部分临床专家作为顾问团,以期达到更加公正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目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患者李某某因“夜尿增多1年余,发热1天”于2014年7月7日到某人民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高血压;2、发热查因:尿路感染?败血症?3、胆囊息肉样病变并胆囊炎。入院后予哌拉西林舒巴坦抗感染、改善循环、护肾排毒、控制血压及对症治疗,当天下午体温达到39.1摄氏度,继而出现寒颤、感恶心,医嘱给予乙酰氨基酚、氯丙嗪、安乃近等药物对症治疗,2014年7月8日下午躯干及四肢可见红色皮疹突出皮面,无水泡,2014年7月9日皮疹逐渐增多,为斑疹、红斑,无其他症状,皮肤科多次会诊意见:药疹?建议:1、停用一切可疑致敏药物,酌情多饮水,加速药物排泄;2、予甲强龙60mg/d,静滴4-6小时;3、炉甘石洗剂外用;4、继续服西替利嗪片。2014年7月16日患者皮疹较前消退,躯干处仍皮疹明显,双足底麻木,行走困难,无水泡及破溃,停用哌拉新林钠抗感染,继续予护肝、抗过敏、护胃及营养支持,因皮疹控制欠佳转到上级医院治疗,7月17日上级医院诊断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2、药疹。2014年7月18日,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头面、躯干、四肢见对称性绿豆至黄豆大小斑,大血泡,四肢无力等。2014年7月19日,患者出现黑便,血压下降,当日15时30分,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发现并考虑为药物性皮炎时,未及时停用一切引起药物性皮炎的药物,特别是帕拉西林舒巴坦粉针剂)存在医疗不足行为,药物性皮炎一般不至于患者死亡,因无患者死亡“尸解报告”,不能明确死因,因此本医疗事件无法定性。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难以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医院作为占有社会医疗资源的一方,应当遵守医疗职业伦理,结合患者的病情作出全面细致的检查,综合判断患者病情并以此确定完整的治疗方案,如果医院尽到上述义务,就有可能避免或减轻患者药疹的发生及发展,且本次医疗事故争议虽无法定性,但仍不能排除被告的过失可能导致或者加速了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损害性、高风险性,加之患者一方在患者死亡后未要求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亦未申请尸体解剖,导致患者李某某死亡源性不能确定,故本案事实认定亦存在患者一方举证不能之因素,综上,酌情确定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某医院赔偿患者方总计63567.14元。

【律师点评】:

对于类似湖南等地的医学会所谓鉴定,个人认为实际上只是医方为了解脱责任的一个筹码,对于患者死亡、医方必须承担责任的案件,医学会鉴定最常用的一招就是本案例的未经尸体解剖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因此案件无法定性。笔者亲自代理的某些案例,就经历过类似卑鄙的阴招,医患双方对死因均无争议,结果医学会组织的某些专家认定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来一个无法定性的结论,以达到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目的。

对于死因的分析,临床分析死亡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更胜于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的前提在死因无法查清、医患双方对死因争议较大而临床分析死亡原因又必须依赖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尸体解剖才是必须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欠缺临床分析的能力下,很多时候均以未经尸体解剖拒绝鉴定或者受理后作出无法定性的结论,个人十分推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方式,对没有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对争议较大情况下,做多种分析,最大程度确保法院在采纳鉴定意见时没有困难。

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无疑是正确的,但更多的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况下,经验不足,简单的以举证规则驳回患者方的起诉请求,是不能达到实质公正的处理结果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在判断和处理上,个人认为未来要加大介入的力度,不能出现医疗纠纷案件由法医审判的可笑后果,法院根据情况吸纳部分具备临床医学、法律双重背景的仁慈啊或者部分临床专家作为顾问团,以期达到更加公正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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