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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处理不当致脑瘫纠纷一例

发布者:张志强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4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7日,原告之母吴某某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G4P0宫内24+2W、活胎,羊水偏少(治愈),胎盘前置状态(治愈),于2010年12月14日出院。2011年3月25日,吴某某因停经39+5周,阴道见红伴不规则腹胀3+小时到某医院住院。入院后,经检查,AB15、大小便常规、凝血功能、电解质、肝肾功能基本正常,眼底检查示动脉痉挛,检测血压提示血压波动140-150/80-100mmHg,予降压及解痉治疗,血压正常。2011年3月27日23时20分,吴某某因"胎儿窘迫"行产钳助产,娩出一活女婴即原告左某某,经予复温、清理呼吸道、器官插管、人工心脏按压等处理,原告5分钟评分为6分。同日,原告因难产窒息转入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2011年3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5.产瘤;6.颅内出血?7.代谢性酸中毒。出院后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先后至某省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疾病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产瘤、新生儿贫血、低钙血症、肝功能损害、心肌损害、氮质血症等。

【鉴定意见】:

目前左某某处于脑瘫状态;被鉴定人左某某、吴某某在某医院诊治过程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即产程观察及处理欠及时欠规范;医方准备不充分,对出现的情况预计不足,不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助产方式的使用可加重新生儿胎头的损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本例不良后果参与度按50%调处;建议伤残、医疗时限及医疗费用、护理等问题按分析说明四[目前伤残程度评定为贰级伤残;其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治疗康复期满后仍需要护理,建议按大部分护理依赖调处;参照省级康复中心治疗费用,每月为一个疗程(治疗20天,休息10天),其费用预计需要7000-8000元左右(一个疗程费用);建议医疗时限按3-5年调处,视康复治疗效果及自身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康复治疗调处。

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左某某治疗中消极治疗且未按照合理的治疗疗程进行康复治疗与脑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左某某目前诊断为: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智力底下、不排除继发性癫痫成立;左某某在系统规范、康复治疗上存在不足,与目前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供法庭参考。"

【法院审理情况】:

经鉴定,原告在系统规范、康复治疗上存在不足,与目前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对其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所述,本院酌情考虑从原告总损失中先行扣减5%,对剩余的95%的损失赔偿责任按照原、被告各50%的比例分担,故被告应对原告总损失的47.5%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左某某人民币664989.12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赔偿为一高额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对于出生致脑瘫的案件,个人认为该类案件的审理及司法鉴定的难度是十分巨大的,患儿自身因素是否与最终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排除是该类案件的难点,笔者代理过类似案件,医疗机构的记录很完美、小孩出生后的情况也很完美,但几天后却出现了严重的脑损伤后果,很难从医疗理论上进行解释。

该案的审理,也代表了目前司法审判的主流,即考虑医疗机构的赔偿支付能力,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用一般主张5年时间,5年后小孩能健在,再另行起诉支付。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7日,原告之母吴某某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G4P0宫内24+2W、活胎,羊水偏少(治愈),胎盘前置状态(治愈),于2010年12月14日出院。2011年3月25日,吴某某因停经39+5周,阴道见红伴不规则腹胀3+小时到某医院住院。入院后,经检查,AB15、大小便常规、凝血功能、电解质、肝肾功能基本正常,眼底检查示动脉痉挛,检测血压提示血压波动140-150/80-100mmHg,予降压及解痉治疗,血压正常。2011年3月27日23时20分,吴某某因"胎儿窘迫"行产钳助产,娩出一活女婴即原告左某某,经予复温、清理呼吸道、器官插管、人工心脏按压等处理,原告5分钟评分为6分。同日,原告因难产窒息转入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2011年3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5.产瘤;6.颅内出血?7.代谢性酸中毒。出院后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先后至某省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疾病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产瘤、新生儿贫血、低钙血症、肝功能损害、心肌损害、氮质血症等。

【鉴定意见】:

目前左某某处于脑瘫状态;被鉴定人左某某、吴某某在某医院诊治过程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即产程观察及处理欠及时欠规范;医方准备不充分,对出现的情况预计不足,不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助产方式的使用可加重新生儿胎头的损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本例不良后果参与度按50%调处;建议伤残、医疗时限及医疗费用、护理等问题按分析说明四[目前伤残程度评定为贰级伤残;其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治疗康复期满后仍需要护理,建议按大部分护理依赖调处;参照省级康复中心治疗费用,每月为一个疗程(治疗20天,休息10天),其费用预计需要7000-8000元左右(一个疗程费用);建议医疗时限按3-5年调处,视康复治疗效果及自身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康复治疗调处。

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左某某治疗中消极治疗且未按照合理的治疗疗程进行康复治疗与脑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左某某目前诊断为: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智力底下、不排除继发性癫痫成立;左某某在系统规范、康复治疗上存在不足,与目前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供法庭参考。"

【法院审理情况】:

经鉴定,原告在系统规范、康复治疗上存在不足,与目前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对其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所述,本院酌情考虑从原告总损失中先行扣减5%,对剩余的95%的损失赔偿责任按照原、被告各50%的比例分担,故被告应对原告总损失的47.5%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左某某人民币664989.12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赔偿为一高额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对于出生致脑瘫的案件,个人认为该类案件的审理及司法鉴定的难度是十分巨大的,患儿自身因素是否与最终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排除是该类案件的难点,笔者代理过类似案件,医疗机构的记录很完美、小孩出生后的情况也很完美,但几天后却出现了严重的脑损伤后果,很难从医疗理论上进行解释。

该案的审理,也代表了目前司法审判的主流,即考虑医疗机构的赔偿支付能力,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用一般主张5年时间,5年后小孩能健在,再另行起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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