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是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国家标准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其计算方式为: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附加指数是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该标准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以此类推。比如受害者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十级、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10%、3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三个伤残的综合赔偿指数为30%+1%+1%=32%。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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