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防止员工离职后从事同类行业或进入同类行业任职,以达到本公司秘密不泄露的目的。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任何职位都适用。既然员工放弃了同行业的选择机会,处于对这种自主择业权的补偿,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该补偿的数额和何时方可解除竞业限制尤为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意见(四)之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不应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按月支付。对于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法院将会支持。同时,公司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权利,公司如果单方面解除该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应当支持,但公司要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本身就是公司提出的,如果公司自身都不要求继续履行了,就视为公司放弃了要求员工的履行义务的权利,员工即可以选择从事或进入同类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