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没有取得资质证书。鉴于此,我认为发包人在用工过程中存在选任不当,是要对此次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到的法规、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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