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欠下债务的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讼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期得到债务的履行。
债务除了常规意义上的合同之债如金钱之债,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债务,如侵权之债(人身损害等),不当得利之债等。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债务,还有企业之间的债务。无论是何种债务,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都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法院胜诉的裁判文书之后,再申请法院根据该胜诉的裁判文书内容强制执行。
大家最担心的问题是:若债务人无能力履行,法院不能执行到位该如何?
如果债务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事实上无能力履行文书的其他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债权人通常是形式上赢了官司,事实上却是付出了大量精力财力,仍然于事无补。
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进行,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便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2015年7月再次修订,在限制高消费的项目和内容上增加了不得乘坐高铁等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
一、债务人是自然人,会被限制的项目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此,除了典型的不能乘坐飞机,出入高级宾馆,酒店,不能购买不动产,也不能给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除了这些高消费外,增加一款新规:不得乘坐高铁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从而加大了对于逃避履行的债务人的督促力度。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会被限制的项目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通过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限制,无疑加大了对企业的督促力度。
但是,如果因私人需要而消费,且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但是实践中,如果需要先申请再实施,会严重影响行为的效率。因此,企业最适宜的行为应是尽可能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勿要等待法院执行并限制相关消费。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未能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的人,将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对这些人,法院也会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为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还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令的行为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四、 被限制高消费的救济措施
债务人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而又必须要进行消费的,或提供担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消费或解除限制令,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此,法律并非绝对支持任何一方,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进行规范,以期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健全。
通过本文简单解读,各位对于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应该很清楚了。欠下债务的人应尽量提前履行,避免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避免被限制高消费,影响生活和工作。
龚玲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