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46岁的李某(化名)与丈夫王某(化名)已于2008年11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1、女儿王璐璐由妈妈李某抚养,爸爸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2、建行贷款10.9万元及其他欠款合计14.9万元由双方各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套归女儿王璐璐所有,其中联建房由王某居住,商品房由李某居住,但双方对上述房屋无处分权。
自离婚后至今,李某偿还完建行所有贷款10.9万元。
现因李某偿还了10.9万元,而王某应支付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分割后应承担的份额,但王某至今分文未付,李某无奈上诉法院。
【争议】
李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建行贷款10.9万元及其他欠款合计14.9万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因建行贷款由李某归还,故王某应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1.45万元,2009年12月25日支付2万元,2010年12月25日支付2万元王某应5.4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套归女儿王璐璐所有,其中联建房由王某居住,商品房由李某居住,但双方对上述房屋无处分权。
王某辩称,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三套房屋虽约定了赠予女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转移占有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联建房应当由王某居住使用,但是其中的部分房屋被前妻李某擅自出租给他人,侵害了他的权益。所以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应当重新确认,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对债务的分担约定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付,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王某认为其居住的部分房屋被李某擅自出租给他人,租金收益应抵消其欠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三套房屋赠予女儿王璐璐,以王璐璐为出租方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无不当,李某收取租金后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及投资已足以证明她未将该款用于自身。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人民币34500元,延期利息2508.97元,二项合计37008.97元;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