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514人看过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应当从两方面入手:(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