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选择范围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关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
分公司签订的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其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如果约定分公司所在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地点的,因与争议缺乏客观直接的联系,应认定管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