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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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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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681人看过

    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组织机构混同、公司间财产混同和经营业务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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