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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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无辜伤人 承担侵权责任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471人看过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监护人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条法律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赔偿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据此可以理解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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