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监护人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条法律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赔偿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据此可以理解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