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债权人能否主张提前还款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560人看过

1、从合同目的来衡量。贷款人出借资金,目的是为了收取利息;支付利息则是借款人取得和使用借款的代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守约方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有权解除合同。   

 2、从借款资金安全角度考虑。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从违约责任来分析。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债权人能主张提前返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经催告后,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可以认定其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且这种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出借资金获得利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